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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活动进展

揭露肖志远律师“提供虚假证据”欺骗法官与检察官

揭露肖志远律师“提供虚假证据”欺骗法官与检察官

摘  要:本文主要展示肖志远提供“虚假证据”的“证据”,揭露他欺骗了李宗荣;同时他也欺骗法官与检察官,做出错误判决与决定的后果。

在建立与发展“生命信息进化论”之后李宗荣在《理论信息学导论》(简称《导论》)中用理论信息学的概念和原理解释了这个“平行于达尔文进化论”的理论。李宗荣自己设计出《导论》编写提纲1-5版,撰写出全部《导论》文稿,其中包含第8章。李宗荣不需要、也不可能安排金新政写第8章。金新政不了解理论信息学,连达尔文的进化论都不理解,更加不懂得生命信息进化论,他根本没有基本的知识基础撰写出第8章,他没有能力运用理论信息学解释生命信息进化论。

但是,金新政的律师肖志远精心选择时机,“提供虚假证据”,“证明”金新政撰写了《导论》第8章“生命信息进化论”。他不仅剥夺李宗荣“质证”其证据的诉讼权利,而且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与检察官的调查认定,造成错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为肖志远提供金新政撰写第8章的虚假证据可以推定李宗荣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1)不是金新政,而是李宗荣撰写了《导论》第8章;(2)金新政不是因为撰写第8章,而是因为承诺“资助出版”才当《导论》第二主编,不具有《导论》著作权;(3)金新政盗用李宗荣的名义,抄袭李宗荣的《导论》,2014年出版《理论信息学》,违反《著作权法》。

关键字:理论信息学,达尔文进化论,生命信息进化论,虚假证据

                                                                    

目    录

一、《中国日报》英文版报道李宗荣在美国密苏里大学提出“生命信息进化论”

二、李宗荣在博士论文和《导论》书稿中运用理论信息学解释生命信息进化论

三、《导论》书稿的三个组成部分: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原理、应用成果

四、第8章的三个组成部分:达尔文理论的局限,从物理进化到文化进化,文化进化的机理

五、金新政不懂得:达尔文进化论的实质是“骨骼化石”所展示的“进化”,与“社会文化”进化具有两种根本不同的进化过程和机理

六、李宗荣不需要、也没有安排金新政撰写第8章:肖志远律师关于“金”字笔画数为“8”的歪曲解释

七、肖志远律师的无知与荒唐:坚称金新政根据研究生关于“达尔文主义”的三篇论文写出了《导论》第8章 “生命信息进化论”

八、肖志远提供“虚假证据”,不仅剥夺李宗荣“质证”其证据的诉讼权利,而且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与检察官的调查认定,造成错判。

九、根据最高法《知产证据规定》,李宗荣关于《导论》第8章的相关主张成立

十、李宗荣揭露肖志远律师,向法院提供关于金新政撰写第8章的“虚假证据”,违反《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要求依法从严处罚

                                                                    

一、英文版《中国日报》报道李宗荣在美国密苏里大学提出“生命信息进化论”

李宗荣1992-1995年在美国密苏里大学进修时,已经提出并且发展“生命信息进化论”;2002年6月30日,《中国日报》(CHINA DAILY)登载。(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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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版《中国日报》2002年6月30日报道,Life Information Evolution Exists, Scientist Says.《科学家说:存在生命信息进化论》。湖北大学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教授李宗荣指出,与达尔文生命物质进化论相平行,存在生命信息进化论。图中,李宗荣与美国前密苏里大学医学信息研究所所长,时任美国国家图书馆馆长、克林顿科学规划办公室主任D.林德伯格在一起。

二、李宗荣在博士论文和《导论》书稿中运用理论信息学解释生命信息进化论

在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事物(具体的或者抽象的)都是一分为二的,即“物质”与“信息”的对立统一。人类进化到今天,可以分为“物质进化”与“信息进化”两个方面。近六千年来,人类“基因”的进化甚微,主要由于人类“文化”的进化,使得人类成为宇宙万物之灵。针对达尔文的“生命物质进化论”的局限性,李宗荣提出:“与达尔文理论相平行”,存在一个“生命信息进化论”。对此,在“博士论文”中,李宗荣运用“理论信息学”的原理给予了进一步深入的解释。在博士论文的§6.2节“宇宙构成要素四元论和生命信息进化论”中,有§6.2.2“智能”的泛化与“宇宙智能谱”,以及§6.2.3“生命信息学与生命信息进化论”两个小节,展开进行了论述。

在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李道苹和金新政的研究生开设“理论信息学”课程的时候,李宗荣启发、指导、帮助同学们,运用理论信息学的概念和原理,分析达尔文理论的功绩和局限性,指出:到了信息时代,达尔文提出的“生命物质进化论”,必然被“生命信息进化论”所补充、修改和完善。同学们写出了各自的“课程论文”,交给李宗荣评分,作为这门课程考核的“成绩”,然后得到该课程的“学分”。李宗荣与学生们联合创作的课程论文,成为李宗荣在《导论》中讨论生命信息进化论的一种参考材料。李宗荣的“课程设计”一箭双雕:既让学生在“训练科目”中得到锻炼,也在理论上阐述生命信息进化论的必要性,主要由于达尔文理论自身的“局限”;它是弘扬“信息主义”时代精神的产物。

在制定《导论》的“撰写提纲”时,为了强调生命信息进化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李宗荣从第12章“理论信息学的应用”中,将该内容分离出来、专门辟出第8章,“生命信息进化论”,进行更加详细的论证。第8章分为三节:§8.1“达尔文进化论的功绩和局限性”,§8.2“物理进化、化学进化、生物进化与社会进化”,§8.3“生命信息进化的机理”。

李宗荣在撰写《导论》的文稿时,根据写作提纲,首先把自己的“博士论文”中的相关文字拷贝过来,进行补充与完善,构成了第二节与第三节的初稿,然后再引用李宗荣启发、指导、帮助同济医学院几名研究生撰写的关于“达尔文进化论”的内容,扩充并撰写了第8章的第一节。于是,第一节为进一步深入论述的知识上的准备和“铺垫”。

显然,李宗荣没有必要安排其他人帮助撰写《导论》第8章,“原材料”都是现成的:自己的文字“直接拷贝”,其他人的文字“适当引用”。李宗荣要进一步做的是:站在理论信息学顶层思维的层次上,进一步总结、归纳、提炼、升华,就可以了,简直“易如反掌”。肖志远主张:李宗荣“安排”金新政撰写《导论》第8章,完全是“信口雌黄”。

金新政从来没有参加过理论信息学的学术讨论,没有参加理论信息学课程的教与学,没有参加学生课程论文的讨论、撰写与修改,仅仅因为金新政出钱转载学生论文时,在学生姓名的后面,添加了“金新政”为第二作者(包含李道苹的学生),他就有知识、有能力撰写第8章吗?一个文盲,出钱让造假公司给他制作一本“英语专业”的《教师证书》,他有了这个证书,就能够给学生讲授“英语课程”了吗?肖志远主张:金新政根据他自己为第二作者的关于“达尔文进化论”的论文,写出了“生命信息进化论”。这个主张本身的“自相矛盾”,就充分证明:肖志远和金新政,到现在,仍然不知道达尔文理论与生命信息进化论的区别,都根本没有可能写出《导论》第8章“生命信息进化论”。

三、《导论》书稿的三个组成部分: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原理、应用成果

李宗荣为了把起点高、跳跃性大的关于“理论信息学”的博士论文,转变成为一本起点较低、通俗易懂的课程教材,在湖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与华中科技大学讲授理论信息学的教学中,已经与参加听课的老师与研究生讨论,基本上形成一致的意见。李宗荣拟定了《导论》编写提纲的第一版,提交到北京的全国大会广泛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因为《导论》是博士论文的普及本,它必须包含三个组成部分:(1)关于计算机等的若干“基本知识”,作为后续内容的“铺垫”(2)“理论信息学”的概念、原理与方法,作为全书的“核心”;(3)理论信息学的“应用”,以及它的发展的展望和预测。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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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第8章的三个组成部分:达尔文理论的局限,从物理进化到文化进化,文化进化的机理

关于生物的进化,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包含许多方面因素的作用。下图以“人”的进化为例,进行了“示意”性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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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进化,像计算机和智能手机一样,包含“硬件进化”(物质进化)与“软件进化”(信息进化)两个方面,即是“身体(骨骼)进化”与“心理(文化)进化”。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以动物“骨骼”的化石变化为依据。与达尔文进化论相对照,李宗荣提出的生命信息进化论,主要强调“信息进化”。动物骨骼可以找到化石的依据,但是,人类的语言、文字、社会制度、风俗习惯等的进化,不可能形成“化石”,供研究者考察。

所以,李宗荣在《导论》第8章“生命信息进化论”中,讨论的出发点是达尔文进化论的局限性。然后,探索从物理-化学-生物-社会逐步进化的过程;最后,讨论社会文化进化的机理。

五、肖志远不懂得:达尔文进化论的实质是“骨骼化石”的“进化”,与社会“文化”进化具有两种根本不同的进化过程和机理

《环球财经文摘》2020-06-07报道,“近日,在南极洲的惠特莫尔山脉的沉积岩中,古生物学家发现了骨骼残骸的化石,似乎是极小的人类。”剑桥大学的玛丽博士说:“我们对化石进行测试,毫无疑问地确定,它们至少有6亿年的历史。”…“根据我们对骨骼的研究,可以明显地看出,他们绝对是人类,而不是灵长类动物。”按照达尔文的观点,那时世界上根本没有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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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化石进化”与“文化进化”,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过程。金新政的律师肖志远,连这样起码的知识都不具备,却在法庭上诡辩:金新政根据几名研究生关于“达尔文进化论”的论文,写出了整个《导论》第8章“生命信息进化论”;并且声称:(1)金新政是《导论》的合作者;(2)金新政2014年抄袭《导论》没有侵权。而且,(3)肖志远“反咬”:李宗荣在2010年出版《理论信息学概论》(简称《概论》),“侵犯了金新政的著作权”。


 

六、李宗荣不需要、也没有安排金新政撰写第8章;肖志远歪曲解释“金”字笔画数“8”,并把李宗荣修改自己的文件说成修改金新政的第8章

在法庭上,李宗荣据实陈述:金新政完全不懂理论信息学,不懂生命信息进化论,李宗荣根本不可能安排金新政,运用理论信息学的原理解释生命信息进化论。但是,肖志远为金新政辩称:李宗荣安排了金新政撰写第8章。其理由是,在李宗荣自己提交的“证据”中,有“金新政”的“金”和“8”。(见下页图。)实际上,李宗荣为了将《导论》“编委会”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列”,列出姓氏笔画:“田,5;周,8;…;范,8;金,8”。中国的汉字“金”具有“8”个笔画。按照肖志远的“逻辑学”,居然这个“8”,能够证明李宗荣安排了金新政撰写第8章。如果真是如此,肖志远有理,那么拥有第8章著作权的还有“周”(周建中)和“范”(范玉宏)。金新政必须证明:周建中与范玉宏,没有撰写第8章,所以第8章的著作权,才能够归金新政一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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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荣在法学课堂上,听到老师讲:整个司法思维就是形式逻辑学的“三段论”,或者称之为“司法三段论”:杀人偿命,张三杀人,张三偿命;欠债还钱,李四欠债,李四还钱。结论中包含“大项”和“小项”,前提包含大项和小项,以及两个“中项”。在我们这个案例中,肖志远律师有他自己特殊的“三段论”

大前提:如果把“8”与某人联系,那么安排该人撰写第8章;

小前提:李宗荣把“8”与“金”联系;

结  论:李宗荣安排“金”(即金新政)撰写第8章。

肖志远“三段论”的荒唐,在于他的“大前提”:那个“8”是“金”字的8画,而不是“第8章”!肖志远的逻辑学错误在于“偷换概念”:把“笔画8”,偷换成“章序8”。

    还有,李宗荣把自己《导论》文稿的“第四版”发送给金新政,因为《卫生软科学》没有出版,还不知道研究生论文发表时的页码,故参考文献中论文的“页码”处的数目字“缺席”。后来见到杂志了,李宗荣要求金新政修改李宗荣自己的文稿、在参考文献中分别增加《卫生软科学》论文的相关页码。可是肖志远移花接木,偷梁换柱;张冠李戴,指鹿为马:他坚称,李宗荣收到了金新政第8章文稿,并且提出了修改意见。

基于肖志远律师陈述的“事实”,法官在《判决书》中“认定”,李宗荣安排金新政撰写第8章,金新政完成了撰写任务,交卷给李宗荣,李宗荣还提出了修改意见,最后肖志远还向法院提交了金新政撰写的“第8章”的“定稿”和“初稿”。于是,肖志远构造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鉴于肖志远的“证据”,如果法官判定金新政“没有撰写第8章”,那么属于“枉法判决”,因为那样就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了。

显然,肖志远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他“以不正当的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七、肖志远律师的无知与荒唐:坚称金新政根据研究生关于“达尔文主义”的三篇论文写出了《导论》第8章 “生命信息进化论”

《导论》第8章引用了三篇研究生的论文。这三篇论文,是李宗荣在开设“理论信息学”课程的过程中,指导、帮助学生撰写的“课程论文”;据此李宗荣给学生成绩,学校给予学分。学生在论文的末尾感谢了《理论信息学》授课老师李宗荣,以及他们的研究生导师李道苹与金新政。学生论文首次发表时,研究生是唯一的作者。但是,当这些文章在《卫生软科学》上转载时,金新政删去了学生论文末尾的“感谢”,在作者署名处,增加“金新政”为第二作者,连“李道苹”的学生后面第二作者也是“金新政”。李宗荣质问金新政;金新政回答说,李道苹没有为她的学生出“论文发表费”;金新政出钱,当然金新政署名。从强调“新知识生产”的《著作权法》的角度,如果学生论文增加一个“第二作者”,那么李宗荣才是“合适的人选”,李宗荣做了比“论文合作者”更多、更重要的工作。但是,与金新政“抢夺”著作权不同,对于这种形式的著作权,李宗荣从来不要,有时连“感谢”都不要;李宗荣在与湖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北京印刷学院等高校学生的合作中,做出的论文,都是如此。

《导论》第8章引用同济医学院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三篇论文的题目是:

(1)李  芳:达尔文理论的历史和科学的局限性。

(2)胡安娜:达尔文主义不是终极的进化理论。

(3)王研平:修正达尔文理论是发展科学,不是反科学。

显然,引用学生的“课程论文”,仅仅只能写出第8章的第一节,即§8.1“达尔文进化论的功绩和局限性”。这样的三篇论文,根本不包含第8章第二、三两节的内容。关于第8章的后两节,即§8.2“物理进化、化学进化、生物进化与社会进化”,§8.3“生命信息进化的机理”,已经在李宗荣的博士论文中进行过讨论,李宗荣拷贝过来,稍加补充、完善就成了。

显然,肖志远律师坚称金新政根据研究生关于“达尔文主义”的三篇论文写出了《导论》第8章“生命信息进化论”,既无知,又荒唐。

八、肖志远提供“虚假证据”,违反《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

2020年10月30日(星期五)下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田娟检察官在电话中通知李宗荣,在湖北省高院复制的案卷中,金新政撰写的《导论》第八章“定稿”的页码为“1,2,3,…”,并不是李宗荣所说的“161,162,…,179”,因而不能认定它是虚假证据。对此,李宗荣当然不能够相信。

2017年6月5日,金新政的律师肖志远把金新政的第八章《定稿》和《初稿》的电子版,发送给李宗荣的律师熊涛,熊涛又转发给李宗荣,其中《定稿》的页码就是“161-179”。该页码与《导论》出版时“第8章 生命信息进化论”的页码“161-179”,完全一样。这,显然违背了常识和常理;因为一本书中某个章节的作者,只能给自己的文稿编上“1、2、3…”的页码,他不可能事先知道,他的作品在全书最后出版时的实际页码。所以,金新政的《定稿》中的“页码161-179”本身充分证明,它是虚假证据;这足以“一票否决”他的主张:“金新政撰写了第8章”。这就像有人说,他发现一份秦始皇时代的罕见文本;但是别人发现,该文本中居然包含“共享单车”与“智能手机”的字样;显然,“一票否决”了该文稿的可靠性。

所以,当时李宗荣十分不解地对田娟检察官说:肖志远律师提交给法院和我的“证据”,应当是一样的呀!田娟检察官说,事实上就是不一样。李宗荣立即要求,自己再去省高院看个究竟,打印在那里存档的金新政第八章“定稿”;田娟检察官同意了。

2020年11月2日(星期一)上午,李宗荣到省高院查看材料;果然,如田娟检察官所说的那样:原来,关于金新政撰写的《导论》第8章的“证据”,肖志远律师提交给省高院和李宗荣的,是不同的!(注:既然是两个不同的“证据”,为了加以区分与准确表达,关于金新政撰写的第8章,存放在省高院案卷中的,记为“定稿”与“初稿”;而存放在李宗荣电子邮件中的,记为《定稿》与《初稿》;在统称和泛指时,不加双引号和书名号,即直接说定稿与初稿。)

李宗荣要求省高院档案室人员打印了“定稿”、“初稿”和《导论》第8章原文、盖章,并且向田娟检察官报告。然后,李宗荣立即到武汉市黄鹤公证处办理了2017年6月5日的“金新政→肖志远→熊涛→李宗荣”电子邮件的“证据保全”公证,并且报告给田娟检察官。

这样,李宗荣从省高院得到三份文件(1)金新政撰写的《导论》第八章“初稿”,18页;在第1页的右上角,有手写字“第八章的初稿,金新政提供,2017.6.1,提交法院。(2)金新政撰写的《导论》第八章“定稿”,20页;在第1页的右上角,有手写字 “第八章的定稿版,金新政提供,2017.6.1,提交法院。补充初稿页码(文献引证)。”(3)《导论》被金新政“出版”时的封面、版权页、第八章、“后记”的复印件;其中的第八章有20页,页码编号为161-180。(见下图,附件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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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金新政“初稿”首页      附件2 金新政“定稿”首页    附件3 《导论》封面及第8章


 

李宗荣从武汉市黄鹤公证处得到一大本《公证书》。其中包含:(1)《公证书》的封面(2)《公证书》的正文。其中,第12-16页,为邮件转发的记录:金新政→肖志远→熊涛→李宗荣。金新政的《定稿—生命信息进化论》(即上面说的《定稿》)以及《初稿—生命信息进化论》(即上面说的《初稿》),以电子邮件方式三次发送:① 金新政于2016年8月16日发送给肖志远;② 过了9个月零20天之后,肖志远于2017年6月5日转发给熊涛;③ 当天熊涛再转发给李宗荣(3)《公证书》的“附件1”,即金新政的《定稿》文件19页;页码编号为161-179。(4)《公证书》的“附件2”,即金新政的《初稿》文件28页;页码编号为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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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的封面         《公证书》的正文       《公证书》的附件1         《公证书》的附件2

显然,肖志远律师分别向省高院和李宗荣提供的、关于金新政撰写的《导论》“第八章”的“定稿”和“初稿”,是不同的两组文件。在逻辑上说,因为事实只有一个,不同的文件中至少有一份(或者两份都是)“虚假证据”。比如,2+3=6和2+3=7,等等都不对,只有2+3=5唯一正确。所以,肖志远律师在“李宗荣诉金新政著作权纠纷案”中,向法院或(和)对方当事人提供了“虚假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与《律师法》。

九、根据最高法《知产证据规定》,李宗荣关于《导论》第8章的主张成立

2020111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说明:出台《知产证据规定》,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问题较为突出的证据提交、证据保全、司法鉴定等做出规定,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对于解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降低维权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其中,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在法庭上,李宗荣陈述,自己撰写了《导论》全部文稿;肖志远辩称:金新政撰写了第8章。李宗荣陈述,因为金新政承诺资助3万元出版《导论》2000本,于是《导论》书稿署名“主编 李宗荣 金新政”;肖志远辩称:金新政撰写了第8章,才做第二主编。李宗荣陈述,与金新政有一个“口头合同”:有力出力,有钱出钱;李宗荣出力写书,金新政出钱印书。肖志远辩称:没有这个口头合同;根据李宗荣的安排,金新政撰写了第8章,交卷了,李宗荣修改了。李宗荣陈述,自己诚实守信,履行口头合同,才在文稿上署名“主编 李宗荣 金新政”。肖志远辩称:金新政撰写了第8章,才有著作权,与是否资助《导论》出版无关。李宗荣陈述,金新政抄袭《导论》出版《理论信息学》,违反《著作权法》。肖志远辩称:《导论》署名“主编 李宗荣 金新政”,金新政撰写了第8章,金新政没有违反《著作权法》。

现在,肖志远提供虚假证据的违法事实,已经被湖北省高级法院和武汉黄鹤公证处的文件所充分证实。肖志远违法,已经成为被证实了的“历史”事实。无论肖志远如何诡辩,他都不能改变这个铁定的事实。所以,根据最高法的《知产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金新政的律师肖志远提交虚假证据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李宗荣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1)不是金新政,而是李宗荣撰写了《导论》第8章;

(2)金新政不是因为撰写第8章,而是因为承诺“资助出版”才当《导论》第二主编;

(3)金新政与李宗荣之间订立了联合出书的“口头合同”,该合同因为金新政违背承诺、非法出版而无效;

(4)李宗荣诚实守信,在《导论》上的署名“主编 李宗荣 金新政”,因为合同无效而失去法律效力;

(5)金新政盗用李宗荣的名义,全部抄袭李宗荣的《导论》,2014年出版《理论信息学》,违反《著作权法》。

十、李宗荣举报肖志远律师:向法院提供关于金新政撰写第8章的“虚假证据”,违反《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要求依法从严处理

1. 肖志远提供虚假证据,妨碍李宗荣合法取得证据,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与检察官的调查认定

在本案一审中,主审法官要求“被告”金新政提交“撰写了第8章”的证据,举证期限为一个月。金新政提前5天(2016年8月15日)提出他的证据给肖志远,但是肖志远“隐匿”,不交。(见《公证书》中金新政给肖志远的电子邮件记录,第13页。)因为肖志远一看金新政的所谓“第8章”的“定稿”的页码,与《导论》出版时的页码“161-179”完全一样,明显的是虚假证据,根本经不起李宗荣的“质证”。肖志远不敢交、不能交。所以,肖志远编出故事:李宗荣安排金新政撰写第8章,金新政撰写了第8章、交卷给李宗荣、李宗荣提出修改意见,而且第8章与金新政为第二作者的关于“达尔文进化论”论文有很高的“相似度”,所以,金新政撰写了第8章。

在本案二审中,在整个“举证期限”之内,肖志远依然不能把金新政的“虚假证据”交给“原告”李宗荣,也不交给法官。2017年6月1日,到了庭审即将完全结束、法官准备退庭,其他人员告退的时候,肖志远拿出“一份”打印材料,在李宗荣和律师熊涛面前放了一下,李宗荣来不及细看,肖志远立马拿走,交给法官了。然后告诉李宗荣和熊涛,用电子邮件的方式,把金新政的证据,即“第8章”的“定稿”和“初稿”发送给原告方。6月5日,熊涛收到肖志远转发的金新政的邮件,然后转发给李宗荣(见《公证书》,第12页)。这就是李宗荣要求武汉市黄鹤公证处公证的文件。

肖志远精心设计,一审隐匿不交,二审结束时交法院,庭审结束之后给李宗荣。李宗荣一看就能揭穿的虚假证据,肖志远安排得刚好让李宗荣没有质证的机会,法官也听不到李宗荣揭露虚假证据的声音。肖志远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他不曾想到,依然露出了马脚。如果李宗荣在二审“终审”之后,自己放弃、认输,那么此案就被肖志远做成“铁案”了;因为除了李宗荣,不再有“当事人”能够提出“质疑”。

现在,肖志远提交“虚假证据”、违反《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证据”,被李宗荣拿到手中。铁证如山,肖志远无法抵赖。

2. 李宗荣分析肖志远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要求从重处罚。

《律师法》开宗明义地说,国家需要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的任务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但是,肖志远知法犯法、懂法弄法他应当受到处罚

3. 李宗荣作为法人代表、理事长与院长的“武汉市华光信息科学研究院”,筹备成立“依法维权联谊会”,把“揭露与举报金新政和肖志远”,作为我们社团的集体意志和坚强决心,长期地坚持下去。

我们把深入“解剖”金新政和肖志远这两位中国学术界非正面人物的代表,作为华光研究院的一项重要“研究”计划。我们在自己的“官方网站”(http://www.hgacademy.cn/)上如实地公布金新政与肖志远欺骗、侵权与违法的事实;在全国大会上揭露他们;邀请那些主张“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朋友,一道“依法维权”;欢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的师生把“李宗荣诉金新政著作权纠纷案”作为解析的“个案”。我们将筹备成立“依法维权联谊会”,并且发布《依法维权公告》,分期分批、有计划地详细揭露相关事实。要让正义之声在互联网上长期保存与传递,以便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而且,我们要在依法维权“实践活动”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探讨”,分析金新政和肖志远的目的、心理、手段、行为、危害、社会影响,同时记录自2014年5月以来维权活动的实际过程,总结我们的“屡败屡战”、“不屈不挠”与“坚忍不拔”,然后出版《理论信息学(著作权)保卫战》。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田娟检察官首先揭露了肖志远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肖志远提交给省高院与李宗荣的、关于金新政撰写的第8章的“定稿”与“初稿”,是两个不同的“文件”。李宗荣到省高院检索、复制、盖章了存档“证据”,同时到武汉市黄鹤公证处办理了电子邮件的“证据保全”。肖志远律师违反《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证据”被李宗荣抓住了。他留给李宗荣的“虚假证据”的事实,是“斧头砍不掉”、永远无法抵赖的。金新政和肖志远两个人,将被自己造成的绳索,捆绑在侵权违法者的“耻辱柱”上。随着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进步,金新政和肖志远将越来越成为“知识产权”侵权与违法的“具体例证”,成为“诚实守信”教育中的“反面教员”。坏事引出好的结果。这,仅仅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我们永远地欢迎“迟到的”公平与正义。

 

李宗荣(签字)       

202101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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