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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与维权概要

揭露金新政盗用李宗荣名义抄袭出版《理论信息学》

揭露金新政盗用李宗荣名义抄袭出版《理论信息学》

摘  要:本文主要介绍李宗荣2004独创“理论信息学”2006独立撰写理论信息学导论(简称《导论》),金新政2014盗用李宗荣的名义、抄袭李宗荣的成果,出版《理论信息学》

首先,介绍“理论信息学”创立的大致过程,以及它在信息科学知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然后,介绍理论信息学对于信息世界观的科学证明,以及它对于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信息化”、“探讨后西方哲学”等方面的研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本文说明,理论信息学是“武汉市华光信息科学研究院”(简称“华光研究院”)系列成果的“基石”,维护理论信息学的著作权是华光研究院的“集体意志”。

华中科技大学金新政通过欺诈、侵权与违法的途径,把李宗荣2002年以来的研究成果的核心和支柱,“成功地”抢走了:金新政让华光研究院的系列成果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金新政让华光研究院整体永远地为他的野心做出“贡献”。

李宗荣依法维权,一输再输。金新政的律师,肖志远知法犯法、懂法弄法,通过欺骗、侵权与违法的途径,为金新政谋取到了这个“非法利益”。肖志远在庭审结束时,提交“虚假证据”,剥夺李宗荣的正当的“质证”其证据的权利,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与检察官,做出了错误判决与决定

关键字:信息科学,理论信息学,著作权,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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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李宗荣独创“理论信息学”,为整个信息科学的发展提供基础理论

二、李宗荣以博士论文为教材在几所大学里开课,完善“理论信息学”

三、李宗荣指导同济医学院研究生撰写论文,金新政成为“挂名作者”

四、李宗荣撰写《导论》提纲和书稿的1-5版;金新政以资助《导论》出版为条件,要求做共同主编;李宗荣在文稿上署名“主编 李宗荣 金新政”;金新政于2006年负责出版了《导论》

五、李宗荣2010年出版《理论信息学概论》(简称《概论》),建议金新政继续资助,但金新政拒绝,放弃其第二主编的署名,自愿当“第八编委”

六、2014年金新政盗用李宗荣名义,抄袭《导论》与《概论》书稿,出版《理论信息学》

七、在侵权诉讼中,肖志远诡辩:《导论》署名“主编 李宗荣 金新政”,是合作作品;金新政享有《导论》著作权。肖志远甚至反咬:李宗荣自己首先出版侵权作品《概论》。所以,李宗荣撤销关于《理论信息学》的“侵权诉讼”,提起关于《导论》的“确权诉讼”。

八、在确权诉讼中,李宗荣发现金新政违背2006年资助《导论》出版的承诺,伪造出版社、非法出版、非法销售,非法牟利

九、肖志远提交“虚假证据”,剥夺李宗荣“质证”其证据的权利,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与检察官的调查认定,导致错判金新政拥有《导论》著作权

十、根据最高法《知产证据规定》,肖志远的“虚假证据”反证李宗荣的主张成立:金新政没有《导论》著作权,他出版的《理论信息学》是侵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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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大家好!

这里向你们汇报共和国“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一桩典型的“错案”,即“李宗荣诉金新政著作权纠纷案”。从2014年维权以来,这个错案给李宗荣造成的痛苦、伤害和损失,“罄竹难书”。

综述:李宗荣依法维权、屡战屡败的过程与结果

编号

时 间

次序

法院/检察院

判决/裁定/决定

文件编号

备注

1

2016.11

一审

武汉中级法院

初审判决:李宗荣败诉

(2016)鄂01民初2239号


2

2017.7

二审

湖北高级法院

终审判决:李宗荣败诉

(2017)鄂民终598号


3

2018.9

再审

北京最高法院

重审裁定:拒绝李宗荣关于“重审”本案的申请

(2018)最高法民申910号


4

2020.10

检察

湖北检察院

检察决定:不支持李宗荣关于“检察”本案的申请

鄂检民(行)监[2020]42000000050号


    按照一般规定,法律援助程序(即“3+1”=法院系统的“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系统的“检察”),走完了。继续“依法维权”的方式,正在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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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宗荣独创“理论信息学”,为整个信息科学的发展提供“基础理论”

1.  20029-200410月,李宗荣创立“理论信息学”,通过博士论文答辩

李宗荣, 20029月考入华中科技大学,师从张勇传院士攻读理学博士学位,专业方向是“理论系统科学”。正是基于对物理、化学、生物、社会、文化等系统的逐一考察、综合与提炼,李宗荣完成了《理论信息学:概念、原理与方法》的博士学位论文,申请论文答辩。2004年,由华中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杨淑子院士,副主任张勇传院士等参加的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了李宗荣的学位论文的答辩。

2. 理论信息学在整个信息科学中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抽象的级别,整个“信息科学”(简称为“信息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理论信息学;(2)基础信息学;(3)应用信息学。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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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图中,“基础信息学”主要包括计算机、控制、通信与机器人的理论和技术;“应用信息学”是理论信息学与基础信息学在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和人文现象中的应用;它可以分为“自然信息学”、“社会信息学”、“人文信息学”。显然,理论信息学为全部的信息科学知识体系提供统一的普遍适用的概念、原理和方法。理论信息学进一步提炼、升华,就成为了“信息哲学”。可以把理论信息学看成是信息科学的基础和应用与哲学思维相互联系的桥梁。

3. 理论信息学对于“信息世界观”的科学证明

在人类思想史上,曾经有过三种典型的“世界观”。(1)柏拉图世界观:世界是物质的,又是非物质的(理念的);人由身体与心灵组成,心灵具有更大的价值。(2)基督教世界观:世界上的一切都是“上帝”创造的;人是上帝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3)物理学世界观:世界上除了物质及其运动,什么都没有了;心灵仅仅是大脑物质的“功能”。

李宗荣运用理论信息学的基本概念,“物质-信息”二重性,证明:世界不仅统一于物质,而且统一于信息;信息是“信号与符号的含义”;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普及的今天,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成为信息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信息系统是物质系统的监理者与控制者。所以,李宗荣响应“时代”的呼唤,提出人类思想史上的第四个世界观,即“信息世界观”。

4. 理论信息学对于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信息化”、“探讨后西方哲学”等研究具有的重要意义

几个世纪以来,整个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内的各个学科,都把物理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作为唯一正确的世界观方法论,趋之若鹜。于是,本来不是研究自然物质现象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学者,按照物理学的世界观方法论进行“研究”,把关于人文社会信息的学科都“物质化”了;他们运用数学的、量化的、公式化的方法研究人文社会现象;少数反对者的声音被“边缘化”;整个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的主流,离开它们正确的发展方向越来越远。

理论信息学主张,全部人文社会科学都不是研究物质对象的科学,都应当研究相应领域中的信息现象,必须实现它们学科的“信息化”。比如,心理学不是研究人脑与神经的科学,而是研究心理现象与思维规律的学问。人文社会科学学科面临“学科信息化”的任务。所以,李宗荣等著《信息心理学:背景、精要及应用》2017年10月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明确而尖锐地批评现当代心理学的主流,受到读者欢迎,2019年上半年就脱销了,它的英文版即将由该社出版。

全部西方哲学,是以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之后》(或者《形而上学》)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它有四个主要的分支学科: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逻辑学。但是,西方哲学错误地把“形而上学”作为了“本体论”的唯一形式。实际上,“本体论”的发展,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柏拉图本体论、亚里士多德本体论、基督教本体论、物理学本体论。显然,本体论的发展方向是“信息学本体论”。信息时代呼唤“信息学之后”。这,在人类思想史上,很可能发展成为一个划时代的重大事件。

如上所述,理论信息学的概念、原理和方法,是上述全部相关研究成果的公共的“理论基础”。

5. 理论信息学是“华光研究院”系列成果的“基石”

有人问李宗荣:你为什么如此在意“理论信息学”的著作权?他不了解:理论信息学是整个华光信息科学研究院全部科研成果的“基石”。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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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我们把“理论信息学”的成果拱手让给金新政,那么研究院的全部成果将成为“无源之水”与“无本之木”。换言之,如果我们不依法维权,如果我们接受金新政的侵权作品《理论信息学》,那么“理论信息学”就成为金新政的成果了,华光研究院的一切研究,都成为金新政理论的发展和延伸。也正是因为不能够为金新政做广告,我们华光研究院的官方网站(http://www.hgacademy.cn)建设到一定规模,实现基本功能之后,一直没有进行“充实、完善”;我们等待着一个“迟到的正义”:“理论信息学”的著作权“物归原主”,回到李宗荣的手中。

二、李宗荣在几所大学里教学,补充与完善“理论信息学”

1. 李宗荣在湖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同济医学院开课讲授理论信息学

李宗荣知道,关于“理论信息学”的博士论文,具有颠覆工业社会中“物理学世界观方法论”的效力,在博士论文答辩通过之后,立即以该论文为教材,在湖北大学为本科高年级开设课程,2个学分。然后应邀到北京师范大学为研究生讲课,再到同济医学院开课。在教学活动中,李宗荣发现了一个问题:直接用博士论文作为教材,起点太高、跳跃性大,本科生和研究生不容易掌握,需要一本普及版的通俗教材。于是,李宗荣在教学中注意同参加教学的老师和同学们讨论需要增补的基础知识,大致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为《导论》的编写提纲第一版奠定了基础。

2. 黄龙森教授邀请李宗荣报告博士论文,李宗荣认识了李道苹、金新政

20053月,同济医学院计算机中心主任黄龙森,邀请李宗荣去报告理论信息学的成果。在报告会上,李宗荣遇到医药卫生管理学院副院长李道苹教授和医学信息系金新政教授。应李道苹副院长的邀请,李宗荣为该院的老师做专场报告,为硕士生研究生开设了关于理论信息学的课程,一个学期,2个学分。

三、李宗荣指导同济医学院研究生撰写论文,金新政成为“挂名作者”

1. 李宗荣到同济医学院讲授理论信息学,金新政没有参加教与学的过程

李宗荣在同济医学院讲授理论信息学的时候,除了六名研究生,没有其他老师与学生参加课程的教学活动,包含授课、答疑、课堂讨论、课外作业。李道苹没有参与,金新政也没有参与。他们二位都没有接受理论信息学概念、原理和方法的学习与训练,他们对于理论信息学处于完全“不知情”的状态,没有可能理解理论信息学,更谈不上撰写关于理论信息学教材;他们都根本不可能运用理论信息学来说明关于生命信息进化领域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但是,为着扩大理论信息学的应用范围,推广和普及即将撰写、出版的《导论》,李宗荣邀请李道苹和金新政作为《导论》编写委员会的成员。

2. 李宗荣指导6名研究生撰写论文,金新政没有参与撰写与修改论文

就在李宗荣为同济医学院开设理论信息学课程的时候,《参考消息》报上刊登一篇报道,在美国又一次掀起了关于“达尔文进化论”的辩论。于是李宗荣要求同学们阅读这篇文章和相关的英文材料,运用理论信息学分析达尔文进化论的功绩与局限性,论述超越达尔文理论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这些讨论内容构成了《导论》第8章第一节的基本内容。在学生撰写论文之前,李宗荣与他们一起,选题,做出论文“摘要”,列出提纲,写出草稿,进行修改,再把相应部分翻译成英文。这些过程,李道苹与金新政都没有参与。所以,学生们在论文的开头,独自署名;在论文的末尾,他们感谢李宗荣的具体指导,感谢李道苹和金新政安排了这次理论信息学课程的学习。

2002-2004年间,李宗荣、田爱景发表了《关于信息科学基础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李宗荣、周建中、张勇传、发表了《关于生命信息学研究的进展》,李宗荣、周建中、王乘、张勇传发表了《关于生命信息学研究中的若干重要发现》,都运用理论信息学解释了生命信息进化论。在李宗荣的博士学位论文《理论信息学:概念、原理与方法》的第6.2节“宇宙构成要素四元论与生命信息进化论”中,有“6.2.2 ‘智能概念’的泛化与宇宙智能谱”以及“6.2.3 生命信息学与生命信息进化论”,对于生命信息进化论进行了比较完整的说明和解释。在李宗荣的《导论》“第8 生命信息进化论”的撰写中,首先根据这些材料完成第二节和第三节,然后才参考三篇学生的论文,完成第8章第一节。

3. 研究生论文首先在全国大会上发表,学生为独立作者;然后论文在《卫生软科学》转载,金新政成为“挂名作者”

学生的论文首先交给李宗荣,由李宗荣批阅、评分,给予成绩,据此学校给予学分。然后李宗荣将论文等材料编辑成册,投稿到北京全国大会上,先行发表。但是,金新政把论文投稿到《卫生软科学》杂志时,删去学生论文末尾对于李宗荣、李道苹和金新政的感谢,在学生署名处增加“金新政”为第二作者,连李道苹的硕士研究生也不例外。李宗荣提出质疑;金新政回答说:李道苹学生论文的“发表费”是他出的,不是李道苹出的,不能署名“李道苹”为第二作者。

四、李宗荣撰写《导论》提纲和书稿的1-5版;金新政承诺资助《导论》出版,李宗荣在文稿上署名“主编 李宗荣 金新政”;金新政于2006年负责出版了《导论》

1. 李宗荣撰写《导论》编写提纲第一版,征求意见

李宗荣为了把博士论文转变成为一本通俗易懂的课程教材,在教学中与参加听课的老师和研究生进行讨论,基本上形成一致的意见,然后拟定一个《导论》编写提纲的第一版,提交到北京的全国大会广泛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金新政从来没有参与过关于《导论》提纲的讨论。)因为《导论》是博士论文的普及本,它必须包含若干“基本知识”作为“铺垫”,然后提出“理论信息学”的概念、原理与方法,最后是理论信息学的应用,以及它的发展的展望和预测。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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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初,李宗荣曾经设想,理论信息的原理和应用,必须自己写,只有懂得原理,才能应用;但是,作为归纳提升出理论信息学原理的基础知识,比如“工具信息学”(计算机科学、通信理论和控制理论)以及“领域信息学”(化学信息学、生物信息学、医学信息学、语言学),因为文字的“体量”比较大,可以委托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撰稿。在北京会议上也的确邀请了何华灿、陈雨思、车宏安参加写作。李宗荣信心满满,以为两个月就可以完成初稿。但是,到了交稿的时间,何、陈、车三位都交了“白卷”。他们说,不是把相关领域的知识简单地“陈列”出来就可以了,而是要根据理论信息学的观点和原理,改写并重新组织这些知识,才能构成《导论》的统一整体,所以他们不能够如期交稿。这显然情有可原。于是,李宗荣被逼上梁山了,只有请夫人田爱景帮助,按照李宗荣所选择的“文字”,复印、剪切、拼合,然后请湖北大学打印社女士们输入成电子版,再由李宗荣根据全书的创作思路,统一地改写、重写、编排。由于为了一个国际会议准备材料的需要,李宗荣必须在2006年初完稿,否则影响《导论》的如期出版。所以,李宗荣不仅熬红了眼睛,而且根本难于工作了,要去看眼科医生。终于,李宗荣边吃药、打针,边写《导论》,200615日,提出《导论》第五版,交给金新政去联系出版社出版。

这样,李宗荣为了写作而组织的《导论》编写委员会,就完全没有了任何实际“编写”的意义;《导论》的全部文稿,纯粹由李宗荣一个人独立完成了,其中包含田爱景和打印社人员做的辅助性工作,而《导论》编委会就仅仅具有一种配合宣传与发行方面的作用。

2. 金新政提出资助《导论》出版,先后被聘请为副主编和第二主编

见到李宗荣的《导论》编写提纲第1版,金新政主动提出,资助3万元出版《导论》2000本。李宗荣感谢金新政慷慨资助,并且对金新政说,我们两位合作出书:有力出力,有钱出钱;我撰写《导论》文稿,你拿钱出版。金新政说,好。于是,李宗荣在编写提纲的第2版中,邀请他做《导论》编委会“副主编”。但是后来,金新政提出,他要求做“共同主编”,否则就不资助了。于是,李宗荣在编写提纲的第3版和《导论》文稿第一版中,邀请金新政做“第二主编”。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虽然在李宗荣与金新政之间没有签订关于撰写、出版《导论》的“书面合同”,但是李宗荣已经履行了署名“主编 李宗荣 金新政”的“主要义务”,金新政不仅仅“接受”,而且把他作为“第二主编”的署名本身,作为他拥有《导论》著作权的“依据”。根据《合同法》,李宗荣与金新政双方同意的“合同”成立。

3. 李宗荣独立完成《导论》提纲1-5版,文稿1-5版(包含第8章),金新政2006年1月在“中国教育文化出版社”出版。

由于《导论》编写提纲第3版趋于成熟,李宗荣开始依据第3版提纲撰写《导论》书稿,并且在封面上署名为“主编 李宗荣 金新政”。完成第4版《导论》文稿之后,李宗荣把文稿用电子邮件和U盘两种方式,全部拷贝给金新政,让他去联系“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导论》。金新政告诉李宗荣,编辑部很忙,要求李宗荣按照出版社要求的尺寸,重新排版之后,他再交给编辑。于是李宗荣排版出《导论》第5版。由于疏忽,李宗荣的页眉设计,本来都是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如第1,2,3章等,但是却出现了“第十一章 理论信息学的方法论”的页眉。

20061月,金新政告诉李宗荣,他没有在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导论》,换成“中国教育文化出版社”出版。2月,李宗荣在金新政办公室见到用一个麻袋散装(没有像其他出版社的书籍几本一捆,包装整齐)的《导论》,封面如下图。由于对金新政的信任,李宗荣没有疑心,更没有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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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李宗荣2010年出版《概论》,建议金新政继续合作;但金新政拒绝资助,放弃他的“第二主编”署名,自愿当“第八编委”

1. 李宗荣合并《导论》文稿与自己的博士后报告,写出《理论信息学导论》(第二版)

2008年,李宗荣在加拿大麦吉尔大学师从加拿大皇家学会会员(相当于中国院士)马里奥·A·邦格教授做博士后研究工作快要结束的时候,发起召开第四届国际信息科学大会(2010-Beijing),任秘书长。为了在国际大会上展示“理论信息科学”的研究成果,李宗荣将自己撰写的《导论》书稿和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论信息科学的世界观》合并,计划出版《导论》(第二版)。

2. 李宗荣建议金新政继续资助《导论》(第二版),但是,金新政拒绝了,他放弃署名“主编 李宗荣 金新政”,愿意做编委会的第八位编委;鉴于李宗荣独立撰写、自费出书,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编辑将图书改名为《理论信息学概论》(简称《概论》,封面署名“李宗荣 著”

2009年,李宗荣告诉金新政,如果他愿意继续资助,书的封面仍然署名“主编 李宗荣 金新政”。金新政表示,不再资助,不当共同主编,不在封面上署名。李宗荣说,感谢你支持过《导论》出版,即使你这次不资助,也可以安排做编委会的“编委”。金新政同意了,成为《概论》编委会的第8位编委。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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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14年金新政盗用李宗荣名义,抄袭《导论》与《概论》书稿,出版《理论信息学》

让李宗荣万万没有料到的是:金新政放弃“主编 李宗荣 金新政”的署名,甘愿当“编写委员会”的“第八编委”之后,突然要做“理论信息学”成果的第一作者。金新政居然盗用“李宗荣”的名义,把他是“第八编委”身份的《概论》全书抄袭,在2014年1月出版了署名为“金新政 李宗荣 著”的作品《理论信息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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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李宗荣才偶然地在网络上发现有这本侵权书籍出版;于是立即找出版社理论。出版社编辑问李宗荣,我们给了金新政“样书”10本,一共印刷几千本,他一本都没有给你吗?你是“第二作者”呀!原来,金新政假冒李宗荣的名义,与出版社签订合同;出版社以为,李宗荣是“知情同意”的。李宗荣找金新政,金新政很厉害:“书已经出版了,全国发行,你看怎么办吧。你可以去告我呀!”

李宗荣首先向华中科技大学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举报:金新政学术不端。为了处理这个举报,同济医学院专门成立了一个“院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由3个成员负责办理。问题很严重,但金新政不认账。后来,学校的委员会通知李宗荣:此事涉及侵权与违反《著作权法》,不在学校处理的范围;如果你坚持维权,建议你走司法途径。于是,李宗荣向武汉中院提起关于《理论信息学》的“侵权诉讼”。

七、在侵权诉讼中,肖志远诡辩:《导论》署名“主编 李宗荣 金新政”,是合作作品,金新政享有《导论》著作权。肖志远甚至反咬:李宗荣自己首先出版侵权作品《概论》 。所以,李宗荣撤销“侵权诉讼”,提起关于《导论》的“确权诉讼”

 在法庭上,金新政的律师肖志远称,《导论》署名“主编 李宗荣 金新政”,证明它是“合作作品”,李宗荣可以“抄”写出《概论》,金新政也可以“抄”写出《理论信息学》;如果说“侵权”,李宗荣自己首先“侵权”。

于是,李宗荣撤销关于《理论信息学》的“侵权诉讼”,另行提起关于《导论》著作权的“确权诉讼”。李宗荣主张:《导论》是李宗荣一个人独创的作品,金新政没有参加编写提纲的讨论,连一个字都没有写;李宗荣的《概论》是合法作品,金新政的《理论信息学》是侵权作品。

八、在确权诉讼中,李宗荣发现金新政违背2006年资助《导论》出版的承诺,伪造出版社、非法出版、非法销售,非法牟利

2017年7月,李宗荣发现金新政负责出版的《导论》没有“CIP数据核字”,怀疑它是非法出版物。经过湖北省知识产权局鉴定,《导论》的确是非法出版物(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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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11年过去了,李宗荣才发现:2006年1月,金新政不仅没有资助《导论》出版,而且编造一个不存在的出版社,非法出版《导论》,非法销售,非法谋利。这时,李宗荣才懂得:11年来,自己感谢金新政资助《导论》出版,是被他“卖了”,还在帮助他“数钱”。李宗荣才明白,2010年出版《概论》时,金新政宁愿做第八个“编委”,而不再要求在封面上署名“主编 李宗荣 金新政”,那是因为第一,金新政认为《导论》署名“主编 李宗荣 金新政”,该书的著作权已经被他骗到手了;而且是一桩“无本生意”,不出一分钱,还能够赚钱多多。第二,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收费4.5万,图书《概论》在国际大会上免费赠送;如果金新政仍然要求署名“主编 李宗荣 金新政”,那么他在赞助4.5万之后,就连一分钱都收不回来了。

九、肖志远精心设计,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提供证据的规定,提交“虚假证据”,剥夺李宗荣“质证”其证据的权利,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与检察官的调查认定,导致省高院错判金新政拥有《导论》著作权

肖志远熟练运用法学知识和经验,精心选择提供虚假证据的“时间”和“方式”:故意地在法院庭审结束时,仅仅提交一份证据给法院,五天之后才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李宗荣的律师熊涛,然后熊涛转发给李宗荣。

肖志远违反《民事诉讼法》,剥夺了李宗荣研究其证据、提出“质证”意见的权利;省高院听不到李宗荣的“质证”意见,以肖志远提供的“虚假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根据,做出“终审判决”。李宗荣提起的“再审”和“检察”要求,都被肖志远提供的“虚假证据”打败了。就这样,李宗荣关于理论信息学的博士论文研究成果,被金新政成功地窃取了。

《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必须是一式几份,同时交给法院和对方若干当事人,其“证据”不应当是有差别的。肖志远采用这种“非法”的计谋,在不同的时间、以不同的方式,分别向省高院和李宗荣提交了不同的“证据”,他达到了自己的目的:(1)剥夺李宗荣研究该证据、提出质证意见的机会和权利;(2)让法官和检察官不可能听到李宗荣的质证意见,以不正当的方式影响法官和检察官的调查认定,造成本案错判。

十、根据最高法《知产证据规定》,肖志远提出的“虚假证据”反证李宗荣的主张成立,金新政没有《导论》著作权,金新政出版的《理论信息学》是侵权作品

    1. 最高法《知产证据规定》第六条与第二十五条

2020111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指出:出台《知产证据规定》,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问题较为突出的证据提交、证据保全、司法鉴定等做出规定,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对于解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降低维权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其中,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显然,因为被告律师肖志远向法院和原告提交了关于金新政《导论》第8章的虚假证据,现在,可以根据《知产证据规定》推定:原告李宗荣“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1)李宗荣自己撰写了第8章;(2)李宗荣在《导论》书稿上署名“主编 李宗荣 金新政”,不是因为金新政撰写第8章,而是因为他承诺资助3万元印刷《导论》2000本。

2. 《理论信息学》的第9章侵权+《导论》第8章侵权 + 其余各章侵权 =《理论信息学》全书为侵权作品

李宗荣提起关于2014年金新政《理论信息学》的“侵权诉讼”时,金新政仅仅承认其中的“第9章 信息科学的世界观”是抄袭了李宗荣的博士后研究报告《论信息科学世界观》。李宗荣主张,《理论信息学》的其余各章都是抄袭李宗荣的《导论》,于是撤销侵权诉讼,提起关于《导论》的“确权诉讼”。

现在,虽然有湖北省高院的生效判决,但是该判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是肖志远提供的“虚假证据”,所以在逻辑上、理论上该判决是“不正确”的。但是,这一点,李宗荣说了不算,只有湖北省高院重新判决,做出“改判”,才能够发挥法律效力。如果我们等到了这个“迟到的正义”,那么金新政的《导论》第8章的著作权就没有了,于是金新政的《理论信息学》全书侵权,“理论信息学”成果的“著作权”就回归到李宗荣的手上了,李宗荣发起成立的“武汉市华光信息科学研究院”,就能够为自己的目标而努力奋斗,而不再是为金新政的《理论信息学》而打工了。

肖志远提供虚假证据欺骗李宗荣,妨碍李宗荣合法地取得证据,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与检察官的调查认定,他在实际上欺骗了法官和检察官,直接导致本案错判。肖志远律师完全颠倒了我们心目中的“律师”的形象,他破坏了法律,伤害了李宗荣的合法利益,应当受到惩罚。

习近平在2020年11月30日的讲话中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国家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所以,李宗荣的维权活动,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中的现身说法,有助于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有助于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动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

 

李宗荣;(签字)      

2021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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