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都走完了,仍然是“败诉”。以后的“依法维权”如何走,真是不知道“路在何方?”
这个问题,很有挑战性,希望引起讨论。
(2) 建议李宗荣考虑:可否在揭露侵权者“金新政”与金新政的律师“肖志远”的基础上,再做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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