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意见和建议
让我们“评析”一个已决案件中的“司法腐败病毒”----国家机关邪恶的“武汉审判”把中国教育、科学、法治带向何方?
让我们“评析”一个已决案件中的“司法腐败病毒”
----国家机关邪恶的“武汉审判”把中国教育、科学、法治带向何方?
武汉市华光信息科学研究院《今日要闻》特约评论员
摘 要:本文借用“带走羊做核酸”这个“典故”做背景,揭露一桩骇人听闻的“冤案”,即“李宗荣诉金新政案”。国家机关“带走”两次选择回国服务的李宗荣的成果(理论信息学),交给“欺诈、侵权、违法”的“中共党员”、“大学教授”金新政;金新政十分得意,全网销售他为第一作者的专著《理论信息学》。
在“带走羊做核酸”的受访者中,不少人认为,出现如此荒唐的事情,“让人感到既好笑又悲哀”。杜甫笔下的《卖炭翁》当年遭遇官兵强行拿走一车炭,还落个“半匹红纱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现在的巡逻队员牵走群众的羊,给出的理由竟是“给羊做核酸”。国家机关“带走”李宗荣的“理论信息学”,给出的理由竟是:李宗荣在《导论》书稿上署名“主编 李宗荣 金新政”。
2005年第四季度至2006年1月间,李宗荣独自撰写《理论信息学导论》“提纲”第1-5版,“书稿”第1-5版。金新政提出“资助3万元、出版2000本”,要求挂名第二主编。李宗荣同意并且在书稿上署名“主编 李宗荣 金新政”,委托他联系“高等教育出版社”编辑出版。但是,金新政伪造了一个出版社名称,在路边打印社“出版”了《导论》。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鉴定该书为“非法出版物”,实锤金新政的“欺诈、侵权、违法”。这时,李宗荣具有“同时抗辩权”,“署名”没有法律效力。本案法官的“署名推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与南京彭宇案判决的邪恶相比,武汉李宗荣案的判决更加邪恶。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运用警察、监狱、死刑为后盾的政权力量,奖励金新政、惩罚李宗荣,是非清楚、道路明确,当然:全国师生不信科技部、教育部反对学术不端,而要学习金新政、抄袭出版;海外中华学子,不敢回国、害怕重蹈李宗荣的覆辙;中国法官把“案情”作为行骗的工具, 发扬海南高院副院长张家慧“送钱就赢官司”的司法原则。两个国家机关要把中国教育、科学、法治带向何方?
关键字:荒唐,邪恶,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武汉审判,武汉李宗荣案,南京彭宇案,里格斯诉帕尔默案,教育,科学,法治
本文借喻其义而用“村官”常海兵等“带走羊做核酸”、检验“新冠肺炎病毒”的最新“典故”,剖析国家机关在审理“李宗荣诉金新政案”中的“司法腐败病毒”。“国家”审判机关先当“运动员”,再当“裁判员”;涉案法官首先帮助金新政编制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然后判决一份证据都没有的金新政赢得官司。这种罕见的荒唐与邪恶,创造了古今中外司法史上的奇迹。本案判决向世人宣布:在中国司法界,欺诈、侵权、违法者奖,诚实、创新、守法者罚!本案判决教导世人:要学金新政,不学李宗荣。“南京彭宇案”的邪恶判决毒害中国社会,使得人们的道德标准倒退了几十年,“武汉李宗荣案”的判决,其毒害社会之严重,有过之而无不及。这里,我们提出,在中国大地上,如果不进行“司法腐败病毒”的“动态清零”,那么就可能出现“冤假错案”的“指数式”增长;就像我们对于“新冠肺炎病毒”的传播和危害放松警惕和预防,就出现“上海”那样的难于应对的麻烦而复杂的局面。
海南高院副院长张家慧的司法原则:“送钱就赢官司”。“一分理没有,找我不会输”;“你有三分理,保你一定赢”。给钱,张家慧就打招呼,指使、授意他人作枉法裁判,大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 张家慧在疯狂敛财的同时,破坏了司法公正,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武汉的金新政“一分理都没有”,涉案法官许继学为他“编制”出理由,实现“零证据赢官司”,比张家慧更加“棋高一着”。这里,我们严肃地质疑:“湖北检”的“渎职”、拒绝李宗荣关于监察“李宗荣诉金新政案”的申请,听任“司法腐败病毒”的腐蚀和传播,长此以往,国家机关想要通过邪恶的“武汉审判”这个案例,把法治中国带向何方?
1. 人的生物特性与社会特性,生物病毒与社会病毒
(1)人类特性中的社会性、文化性、意识形态性与政治站位性
“人”的“生物性”,与其他动物相比几乎没有区别;人之所以成为万物之灵是由于他的“社会性”,即文化性、意识形态性和政治站位性。在俄乌冲突的今天,传统“中立国”瑞典的政府和百姓都要选择“政治站位”和“意识形态”了。我们容易看到,各种“社会病毒”,比如“扶跌倒老人受法律追究”的错误意识等,正在从人们的社会性方面,感染人们的意识形态,毒害大众思想和精神,向社会文化、意识形态和政治站位,发动侵袭;如果我们不能保持预警、谨慎应对,社会公众的精神、行为和社会秩序可能发生致命的方向性错误。
(2)“社会病毒”如何影响一个人的价值观、人生观和行为准则?
在社会上,有的父母如果收入不济,女儿上学的机会就要让给儿子。有一个父亲的女儿很会读书,出国留学、结婚,与女婿一道回国探望父亲和弟弟;父亲要求女儿夫妻为弱智儿子买房结婚,女儿说经济能力达不到;父亲在女儿夫妻熟睡之际将他们杀害。在法庭上,父亲没有任何自责,他称自己做的是对的;嫁出去的女是泼出去的水,她是人家的人了;我让女儿上学就是为着帮助弱智儿子;她不帮,就收回在她身上的投入,要她以命相抵。
“重男轻女”的社会病毒,迄今仍然在“指导”与“控制”着一部分社会成员的价值观、人生观、法治观和行为准则。在解放前,所谓“三从四德”、“三妻四妾”成为“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为了革除男人的“长辫子”,曾经有过“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的社会运动。可见,邪恶的“社会病毒”,就像新冠病毒一样,其生存与繁殖能力非常顽强,其攻击与破坏能力十分强大。
如果说,生物病毒破坏我们的机体,使得我们不能“走”、不能“做”,那么社会病毒破坏我们的思维,使得我们失去“梦想”,在“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上反复犹豫、纠结,丧失时机,错过最佳发展方向与方式,招致错误、挫折、失败,甚至违法、犯罪。
(3)关于“新冠肺炎病毒”与“司法腐败病毒”
“新冠肺炎病毒”主要通过呼吸感染,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毒害我们的身体。关于“新冠肺炎病毒”的顽强与厉害,世人皆知了;美国政府选择“躺平”,与它共处,已经造成超100万人死亡的记录。
“司法腐败病毒”,是在国家审判机关司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种“社会病毒”。它写在武汉中院、湖北高院、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与《裁定书》里;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向着国内外公众扩散、传播;它正在引起人们对于“中国司法公信力”的质疑。随着关于“李宗荣诉金新政案”的“评析”深入,在国内外的课题组研究展开,这个荒唐、邪恶的“武汉判决”,必将“臭名昭著”地载入人类“司法文书典籍”。南京彭宇案的邪恶判决,已经写入中国大学法学院《证据法学》的教材,成为“司法腐败病毒”毒害社会的典型案例。
这里,我们必须严肃指出:“新冠肺炎病毒”的传播,靠着“自然界”的物质力量,而“司法腐败病毒”的传播,是由人类社会里国家机器的力量所推动。
中国国家权力及其机构的设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立法权”和国家机关核心工作人员的任命权和罢免权;“行政权”即行政组织管理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它从广义上看是包括检察院在内的。但是,通常认为,人们提到的“司法权”多指狭义司法权,即虽包括检察权在内、但却明显偏重于审判权,或仅仅指审判权(即以法院为相应机关)。简而言之,中国国家权力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一府、一委、两院。“一府”是指人民政府,“一委”是指监察委员会,“两院”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负责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迄今为止,“李宗荣诉金新政案”已经由国家审判机关审理,国家检察机关监察,认定“金新政对,李宗荣错”,奖励金新政,惩罚李宗荣。李宗荣不服,向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申诉,2021年4月9日,转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之后就没有“下文”了。我们认为,“武汉李宗荣案”的审理和监察中带着严重的“司法腐败病毒”,如果没有第二次武汉审判的纠正,对于李宗荣、对于华光研究院不利,而对于整个国家的教育、科学与法制的发展方向和道路,将产生难以估量的“荒唐”而“邪恶”的影响。
中国政府抗击疫情中的“动态清零”政策,以人民的生命权为重,创造奇迹,深得人心。我们认为,中国政府对于贪污腐败的“零容忍”政策,也在实行“动态清零”;“司法腐败病毒”也正在受到阻止和围歼。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超50涉贪中国籍人员上榜遭通缉,使得逃亡国外的贪腐分子无所遁形。一个安居乐业、公平正义的中国社会,必然保证“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得以实现。
2. 带走李宗荣的“理论信息学”比带走陈天赏的“羊”,更加荒唐
(1)常海兵等带走陈天赏的“羊”,去做“核酸”,其荒唐登峰造极
2022年3月14日下午两点左右,羊倌陈天赏老汉在河北河间市卧佛堂镇河西村西洼放羊时,遭到常村党支部书记常海兵带领的防疫巡逻队的盘查,对方在要求其回家的同时,还带走一只羊“做核酸”。陈天赏放羊的遭遇以及求助找羊的短视频,迅速成为网友关注的热点。面对网络舆论铺天盖地的指责,当地政府启动了调查程序
。
有受访者感慨:杜甫笔下的《卖炭翁》当年遭遇官兵强行拿走一车炭,还落个“半匹红纱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荒唐”者,不合情理也;人们的常识判断它不正确。给“羊”做核酸,那么鸡猫狗呢?从菜场买回来几条“鳝鱼”,该当如何?
(2)国家机关“带走”李宗荣的“理论信息学”,比带走“羊”更加荒唐
2004年10月,李宗荣答辩通过了题为《理论信息学:概念、原理与方法》的博士学位论文,然后在湖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与华中科技大学用博士论文为高年级本科生与研究生开课,计划编写、出版一本深入浅出的普及本“理论信息学”教材。于是2005年10月初至2006年1月上旬,李宗荣独自撰写《理论信息学导论》“提纲”第1-5版,“书稿”第1-5版(其中都包含“第八章”,“生命信息进化论”)。得知李宗荣的出版计划,金新政提出“资助3万元、出版2000本”,要求挂名第二主编;李宗荣同意,并且在书稿上署名“主编 李宗荣 金新政”。李宗荣委托金新政联系“高等教育出版社”编辑出版;但是,金新政伪造了一个“中国教育文化出版社”的名称,在路边打印社“出版”了《导论》。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鉴定该书为“非法出版物”,实锤金新政的“欺诈、侵权、违法”。这时,李宗荣具有“同时抗辩权”,该“署名”没有法律效力。
在合同关系中,权力和义务是对应的,互为因果;合同双方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有顾客与店员商定,第二天顾客拿3千元来买电器;第二天,顾客没有带钱,却强行要求“带走”电器;店员坚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顾客与店员发生肢体冲突,闹到法院。涉案法官判决:顾客虽然不付款,可以带走电器;店员尽管没有收到价款,但必须交付电器。显然,该法官的“荒唐”比“带走羊做核酸”的“荒唐”,更加荒唐。由于法官的荒唐,一个属于“经济生活”、“交易合同”的问题,变成了“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的问题。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活动构成经济活动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交换是经济行为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彼此互通有无、互利互惠的价值交换活动。经济交换的前提是:必须有利于交换行为的主体,而不能损害交换行为主体,以及主体之外的他人与社会利益。所以,只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才算“交换”;不交钱,“带走”货物,是“抢劫”。试想:按照法官的判例,人们都不交钱,“带走”超市里的食品器物,“带走”菜场里的蔬菜瓜果,“带走”农田里的花生大豆,那还有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那中国还是“社会主义”吗?
本案法官判决:金新政在没有“资助”《导论》出版的情况下,却“依法”享有《导论》的著作权;而李宗荣没有得到任何资助,其署名“主编 李宗荣 金新政”必须有效。法官根据“署名推定”原则,推定:金新政是《导论》合作作者,金新政享有《导论》的著作权,金新政抄袭《导论》32万字就是复制他自己的文字,金新政署名“金新政 李宗荣 著”出版《理论信息学》是合法的。天哪!金新政“不交钱”而“带走”了李宗荣的《导论》著作权;这里,没有“交换”,只有“抢劫”。一部100% 的侵权图书,“摇身一变”,成为了“合法图书”。法官滥用国家公共权力,帮助金新政实现了“合法抢劫”,“依法抢劫”。这种“荒唐”,达到了中国和世界的绝无仅有!请问:中国法院还是讲证据、讲道理的地方吗?
显然,“湖北检”认定金新政享有《导论》著作权,否决李宗荣关于监察本案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湖北检”根本不看国家鉴定机关出具“鉴定报告”实锤了金新政2006年的“欺诈、侵权、违法”的事实;“湖北检”与国家审判机关合作,强行“带走”李宗荣的博士论文、博士后研究报告和相关著作的成果,交给了欺诈、侵权、违法的“中共党员”、“大学教授”金新政。请问:中国检察机关还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吗?
我们在中国“道德法庭”上的“事实认定”是:“带走”陈天赏的“羊”的荒唐,是中国“村官级”;而带走李宗荣的“理论信息学”的荒唐,是中国“国家级”;如下公章为证。
(3)金新政的成就满满,在网上大肆招摇,十分得意地销售他为第一作者的《理论信息学》。
中国国家机关“带走”李宗荣的成果,“奖励”给了金新政。中国的两个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合作,欺骗中国和全世界:金新政“首创”了的理论信息学;它是全部信息科学、信息技术的理论基础;它填补了国内外信息科学理论的空白;金新政是中国师生与海外学子的楷模与榜样。
3.“武汉李宗荣案”的判决比“南京彭宇案”更加邪恶,误导中国教育和科技的发展方向
(1)张保生在《证据法学》(第三版)第72页指出:南京彭宇案“邪恶的判决”,“已产生了毒害社会的后果,影响了社会公众的行为预期和价值取向”;“惩罚了善人或人们的行善行为,使人们的道德水平倒退了几十年!”
(2)武汉李宗荣案,教导中国学者:金新政在鼠标点击之间,就能转移李宗荣博士论文和博士后研究报告成果的所有权,而且受到两个中国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保护,多么爽啊!干嘛去坐“十年冷板凳”,大傻逼。金新政抢夺精神财富的投入/产出比,甚至是抢夺物质财富的希特勒他们,都望尘莫及的。
(3)武汉李宗荣案,教导中国的老师和学生,千万不要相信科技部的三令五申、教育部的七令八申,去反对什么“学术不端”;人家金新政多么有成就感,完整地抄袭李宗荣的32万字,欺诈、侵权、非法出版他自己的专著,有两个中国国家机关联合起来撑起“保护伞”,你们还怕什么?
(4)武汉李宗荣案,教导海外中华学子:千万不要重蹈李宗荣的覆辙。你N次回国服务,又能怎么样?如果你们不想国家机关“带走”成果,又不想通过“欺诈、侵权、违法”的手段获得政府奖励,那么你们还要回国,简直是“傻逼”!
4. 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树立“武汉判决”的“样板”,只能传播“司法腐败病毒”,把中国的法治带向错误的方向;建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实施“动态清零”。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是“站岗放哨”,守护祖国边疆的安宁,保证全国人民和平劳动,安居乐业,创造各种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如果全国人民“都站岗”,就像“抗日战争”那样,国家如何发展?国家审判机关与国家检察机关的任务是“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如果每一个劳动者(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都为着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而熬更守夜,成天忙于“打官司”,那么谁还能够有心思为中华复兴做出自己的贡献?
从2014年5月7日,李宗荣偶然地在网上发现金新政抄袭32万字,盗用姓名,署名“金新政 李宗荣 著”出版《理论信息学》,到今天,8年多了。李宗荣常常吃不下、睡不着,影响健康,影响心情,完全没有时间和精力,从事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心理学”研究。“信息心理学丛书”的第一本《信息心理学:背景、精要及应用》出版之后,“丛书”出版戛然而止,“火烧眉毛顾眼前”,李宗荣组织夫人、长子、长孙等为骨干的“李家军”,打响“理论信息学保卫战”。“依法维权”的“预设前提”是“懂法”。所以,李宗荣八年抗战、八年学法。李宗荣与法学教授合写出《信息主义法学论纲》等法学论文。李宗荣任法人代表、理事长和院长的华光“信息科学”研究院,实际上成为了“依法维权”研究院。整个研究院的第一个研究成果,“理论信息学”,被金新政在两个国家机关的“保护伞”下给“带走”了。然后,我们自己就没有办法“表述”基于“理论信息学”的其他研究成果,比如“信息世界观”、“学科信息化”,以及“回到柏拉图”、“回到马克思”等等。科学技术的创新,只认“首创”的“第一作者”;至于“第二”、“第三”、…、“第N”作者,是“首创者”的“合作者”与“支持者”,具有一样的地位。既然两个共和国国家机关支持“金新政 李宗荣 著”的《理论信息学》,那么李宗荣再说自己“创立”了理论信息学,就反过来“侵犯”了金新政的“著作权”与“首创者”的权利。李宗荣被逼到死角,除了“绝地反击”,没有生路;与普京的处境完全一样。所以,当李宗荣看到“支持普京,打败美国”的微信帖子,立马在“华光信息论坛”群里转发。
从“武汉李宗荣案”可以解剖、分离出来的“司法腐败病毒”,它延缓了“打败美国”的进程。即使李宗荣放弃自己的著作权,把“理论信息学”成果“让给”了金新政,也是“一朵鲜花插在牛粪上”,他根本不懂什么是理论信息学,根本不知道如何发展和应用理论信息学。在哲学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的视野中,美国西方受制于亚里士多德的“物理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物质的力量”看成宇宙间的“唯一”,根本不承认、也不知道“理念的力量”的存在和巨大作用。在人类的温饱成问题的时候,当然“面包”是第一位的;但是,温饱问题解决之后,人类心理追求的“金字塔”就展示出来。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由低到高分别是:生理需求(吃喝拉撒睡);安全需求(健康,不失业等等);社交需求(亲情友情爱情,归属感);尊重需求(荣誉);自我实现需求(自己的理想)。“共产主义”的目标,“公平正义”的追求,“为人类服务”的理想,等等,可以产生强大的精神力量,控制和操作物质的力量。面对美西方对俄罗斯的制裁,130多穆斯林国家拒绝站队到美西方一边,一个以中国、俄罗斯、伊朗等国家为首的反击美西方的统一战线已经形成,“单极化”世界正在向着“两级化”转变。李宗荣的理论信息学,从“科学”与“哲学”两个方面,抽掉美西方的思想和精神的理论支柱,“回到柏拉图”,全部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需要按照“信息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重写”!李宗荣先后在心理学、法学、伦理学、语言学、传播学等领域中的探索,已经证明“理论信息学”是全部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基础。
可惜,两个中国国家机关保护金新政,带走“理论信息学”,李宗荣的“研究”受到打击和挫折。李宗荣有一个“信念”:如果“带走羊做核酸”这样的“荒唐”、“南京彭宇案判决”这样的“邪恶”,在中国能够被专家学者和社会大众所认识,那么金新政“带走”李宗荣的理论信息学,以及两个国家机关判决的荒唐与邪恶,在法治、宪政、人权中国,迟早会被认识到。但是,李宗荣的75岁已经过了,“来日不长”,还能够看到一个“迟到的正义”吗,还能够为“打败美国”做出多少工作呢?
李宗荣认为,如果武汉中院法官许继学能够秉公办案,那么本案早就了结了,不用“8年抗战”。所以,李宗荣愤怒地控诉:李宗荣所受到的痛苦,是金新政的“加害”,更是涉案“法官”与“检察官”的“加害”;“武汉李宗荣案”中的“侵权方”,既是金新政,更是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因为,本案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都盖上了国家机关的公章,它们以国家政权的力量,对李宗荣实行剥夺、压制和迫害。李宗荣做人的“人权”受到两个国家机关的最野蛮与最残暴的侵害。李宗荣坚决反抗,绝不退让!
我们认为,武汉审判暴露出“中国审判制度”和“中国检察制度”设计中的短板。为了不让“第一次”武汉审判把中国的法治引向错误的方向,需要对于“司法腐败病毒”的“零容忍”政策,对病毒爆发的“疫情”快速反应,实行“动态清零”措施,就像对于“新冠肺炎病毒”的动态清零那样。进行“第二次”武汉审判,公开地纠正错误,将会昭告全世界: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决心、能力与行动。曾经的“正国级”党和国家领导人“周永康”都能够拉出来示众,难道有必要照顾金新政“保护伞”的面子,保护一个“坏党员”、“坏教授”吗?所以,在表面上,第二次武汉审判,伤到了国家的“面子”,但是它在实际上护住了国家的“里子”,最后挣得了国家更加风光的“面子”:一个实行“民主监督”的中国,一个“自我革命”的中国。如柏拉图所说,一个国家、一个家庭、一个人,最为重要的是“战胜自己”,而不是“败在自己手上”。我们认为,对于武汉李宗荣案中的“司法腐败病毒”实行“清零”,遏制它对中国教育、科学与法制荒唐、邪恶的影响,可以像邓小平所说的那样,用好的制度把“坏人”变成“好人”。一个好人越来越多、坏人越来越少的中国,一定是任何破坏力量都不能战胜的!
直到旁听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复习“海南高院副院长张家慧受贿案”,李宗荣才突然发现:中国民事诉讼冤假错案中的“规律”:违法者利益驱动 + 某领导权力干预 + 裁判者叙事虚假 = 民事司法腐败。金新政在东窗事发后为保护党票、职称、工资的安全具有强大的动力;涉案法院的领导在没有开庭时已经判定金新政赢了;涉案法官超一流的“叙事”能力,讲出替代李宗荣“真故事”的“好故事”;然后盖上武汉中院、湖北高院、最高法院的“大红公章”!所以,我们认为,中国“司法腐败病毒”的携带者主要是:“金新政”、“许继学”、“张家慧”三类人。对病毒的动态清零,就是清查和处理这三类人。
5. 不能把“法治、宪政、人权”中国的形象定格在第一次“武汉审判”
我们认为,关于“欺诈、侵权、违法”的金新政,已经进行的“武汉审判”是失败的、错误的,应当由“第二次”武汉审判予以“改判”和“纠正”。如果不能承认第一次武汉审判是“违宪的”,拒绝进行第二次武汉审判,那么将在中国与国际的教育、科学与司法界形成极坏的形象,显著地标志出一个中国“法治”、“宪政”与“人权”不具代表性的案例,与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发展现状是极不相称的,甚至成为国外反华势力抹黑中国形象的“实锤证据”。这,显然是我们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全体中国人民都不愿意看到的。
如果把中国的法治、宪政和人权形象定格在第一次武汉审判上,那么只能给国内外教育界、科学界、法学界留下一个错误的、失败的形象。因为:
(1)本案体现了“法治”吗?没有。涉案法官全然不懂,《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预设前提”是:“在作品上署名”中的“署名”必须具有法律效力。正如,打架斗殴者订立了《生死状》,打死人了;法官依据“署名”推定:你们自认“生死由命”;斗殴者和家属,回家去吧。
(2)本案体现了“宪政”吗?没有。李宗荣本来以为,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自己与金新政是“平等的”。本案的审理与判决证明,李宗荣与金新政是“不平等的”:在合同的履行中,金新政不尽“义务”却享有“权力”,李宗荣不享有“权力”,却必须尽“义务”。
(3)本案体现了“人权”吗?没有。李宗荣先后两次选择“回国服务”,不是选择“回国打官司”;而且,居然依法维权的“八年抗战”,一败涂地;至今不知能否看见“迟到的正义”?李宗荣已经年满75岁了,再战八年?如果实在是被迫不得已,李宗荣将“老骥伏枥”,在海外推进“李宗荣诉金新政案评析”的课题研究。
6.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荒唐与邪恶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田娟检察官拒绝用第二次武汉审判纠正国家机关已经造成的历史性错误。她把金新政的保护伞以及撑伞人的“保护伞们”的集团利益,看得比中国国家的利益更加重要。她否决李宗荣的请求,但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见华光研究院《今日要闻》第九十二期附件,努热比耶·祖农《关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书>的“去证据化”》,网址:http://www.hgacademy.cn/index.php/View/332.html.)
7. 敬请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领导,把中国国家利益放在比金新政保护伞利益优先的位置
(1)李宗荣当然知道,自己打官司的“相对方”,在中国是非常强大的“利益集团”;李宗荣处于“劣势”的地位,就像普京面对美西方那样;但是,李宗荣底气很足,乐意在“依法维权”中维护正义、体验生活,因为自己拥有对抗这个利益集团的两个“战术核武器”。第一,中国国家鉴定机关的《出版物鉴定书》、中国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和1889年美国纽约上诉法院颁布适用全人类“司法原则”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判决书》;第二,中国《著作权法》、《民法典》、《宪法》,《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国际人权法的实施和执行机构。
李宗荣当然“要面子”,要个人的面子、国家的面子;但是,李宗荣更要“里子”;如果里子都没有了,还要面子干什么?普京说:“俄罗斯都没有了,还要世界干什么!”李宗荣首先要里子,希望在中国“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希望中国法院是能够讲证据、讲道理的地方;李宗荣更加希望,中国的人民检察院有决心、有能力、有行动,切实地担负起“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任务。
如果“最高检”发出否决李宗荣申诉的《决定书》,那么李宗荣将它视为《知情同意书》,即:知道李宗荣绝地反击、死磕到底,准备寻求国际人权机构的“救济”;同意李宗荣“家丑外扬”,在中国“家里”实在是已经搞不定了,需要国际“社会”机构的决心、能力和行动。李宗荣不仅拒绝承担抹黑中国的责任,反而认定自己在学习美国黑人妇女维权,要为中国和世界做一件好事:争取少出加害者“金新政第二”、“金新政第三”,不出受害者“李宗荣第二”、“李宗荣第三”。
(2)我们认为,“湖北检”的一个做法,值得“最高检”学习。湖北检在收到李宗荣的《申诉书》之后,出具了一个接受到申诉的《通知》,然后告知审理申述的“检察官”名单和办公室电话。但是,最高检第十检察厅,除了在2021年4月9日发给李宗荣一个手机“短消息”(见下图)之外,什么都没有,完全是一个“黑箱”。
接到上述短消息之后,李宗荣按照要求,立即将相关材料寄至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监察厅。但是,一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没有下文。
(3)任何法律系的“科班”学生,都知道1889年的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判决书》,剥夺了杀人者的“继承权”。不能通过欺诈、违法而获得利益的“司法原则”,在2022年的中国却不能实行,这显然荒唐与邪恶。
(4)如果“武汉李宗荣案”提交到国际人权法实施和执行机构审查,在海外法学院师生中进行“评析”,召开相关的国际性学术会议,用英文、法文公布、出版研究作品,甚至召开记者会,很可能形成美西方抹黑中国人权状况的“实锤证据”。我们认为,“两害相权取其轻”,“伤害国内的有关利益集团的面子”比“伤害中国国家人权状况的面子”,重要性小得多。我们希望,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能够通过第二次武汉审判,落实到“李宗荣诉金新政案”上来。
8. 参考文献
【1】张保生.证据法学,第三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年.
【2】(美)特伦斯·安德森,戴维·舒姆;(英)威廉·特文宁. 证据分析,第二版.张保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
【3】李宗荣.致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勇检察长. 见华光研究院《今日要闻》第九十二期,武汉市华光信息科学研究院官网:http://www.hgacademy.cn/index.php/View/333.html。
【4】努热比耶·祖农. 关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书》的“去证据化”.见华光研究院《今日要闻》第九十二期“附件”,网址:http://www.hgacademy.cn/index.php/View/332.html。
【5】李宗荣.致海外中华学子.见华光研究院《今日要闻》第九十一期,网址:http://www.hgacademy.cn/index.php/View/331.html。
【6】张保生.评南京彭宇案的邪恶判决. 见华光研究院《今日要闻》第九十期“附件”,证据法学,张保生主编,第70-72页;网址:http://www.hgacademy.cn/index.php/View/328.html
【7】华光研究院《李宗荣诉金新政案评析》课题组.揭露金新政盗用姓名、抄袭32万字出版《理论信息学》----涉案法官与检察官最野蛮最残暴地侵犯人权、安全和公平正义.见华光研究院《今日要闻》第八十九期“附件”,网址:http://www.hgacademy.cn/index.php/View/326.html。
【8】武汉李宗荣案的裁判文书检索:(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6)鄂01民初2239号;(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7)鄂民终59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910号;(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鄂检民(行)监[2020]42000000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