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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意见和建议

关于《李宗荣的主张及其直接证据》的补充


关于《李宗荣的主张及其直接证据》的补充

李  宗  荣

各  位:

最近,有的大三同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关于“李宗荣诉金新政案”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文件,向李宗荣提出关于“金新政在《卫生软科学》上发表论文”的问题。

李宗荣重读《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01民初2239号》(简称《判决书》),感觉该《判决书》非常地具有“忽悠”力量。不了解内情的读者,很容易陷入迷惑。

《判决书》反复强调:金新政根据他在《卫生软科学》上的作品,写出了《理论信息学导论》(简称《导论》)的第八章“生命信息进化论”;可见,金新政对于《导论》具有不可争辩的“著作权”。

实际上,所谓金新政的“作品”,全部是李道苹老师和他的6名研究生,在听了李宗荣的《理论信息学》课程之后,在李宗荣的指导下,写出的“课程论文”。李道苹和金新政,没有参与课堂教学、没有参加课堂内外的讨论与写作,与这6篇课程论文的创作没有关系。这些研究生都在作品上单独署名。“赵莉丽”同学在文章的末尾,感谢李道苹和金新政提供学习机会,感谢李宗荣给出的“建设性的意见和细心的指导”,感谢一起上课与讨论的其他同学。李宗荣评阅6篇课程论文,给出分数,作为学院给他们学分的依据。

然后李宗荣,将这6篇论文以及其他文章,合编成一本《建立和发展具有信息时代特征的进化理论》,6名研究生全部是“独自署名”,一起向2005年11月5-7日在北京师范大学召开的“全国信息科学交叉研究研讨会”投稿。然后,该论文集分发给了全体与会代表,作为书面形式的发言。李宗荣是会议组织委员会副主任,大会主席团成员。李宗荣根据研究生的要求,代表这些论文的作者在大会上发言,同时征求与会代表对于论文,以及李宗荣起草的《<理论信息学>编写提纲》的意见和建议;大家在会上会下开展了热烈的讨论。

显然,6名研究生在北京的全国大会上,行使了他们作品的“发表权”,向不特定的公众,用“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公布了自己的研究成果。《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它是“一次性用尽”的权利。无论该作品发表在会议上,或者期刊上;无论发表的场合是全国会议,还是国际会议;无论杂志是地方性的、全国性的、或者国际外文杂志,“发表权”的行使,都是“一次性”的。不可能有第二、第三、第N次行使发表权的情况存在。

在第一次“发表”之后,可以“复制”该作品“一份或者多份”;也可以继续“发行”,“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与第六项。)《卫生软科学》出版的日期是2006年12月,显然,大大地晚于2006年11月全国大会。所以,《卫生软科学》上,6名研究生的文章,是“复制”与“发行”,而不是“发表”。这个时候,金新政在学生署名的后面,加上“金新政”三个字,不仅不能代表他是论文的合作作者,而且暴露他的“侵权动机”。如果因此金新政可以获得作品发表时“署名”的那种“著作权”,那么每一次“作品”的“复制”与“发行”,岂不是可以产生“源源不断”的“新的”合作作者吗?常识和常理告诉我们:《著作权法》的立法者,不可能有这种“搅乱”作品“署名”状态的动机和目的。

如此一来,湖北省武汉中院《判决书》第12页下部称,金新政为上述6篇论文的“第二作者”;第14页中部称,《导论》“第八章”“系被告金新政对2005年《卫生软科学》上几篇合作作品改写而成”;就完全没有了在逻辑上成立的“前提条件”。

在本案一审中,主审法官曾经要求,李宗荣和金新政,各自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李宗荣提交了一整套“证据”,法官说不是“创作手稿”。金新政连他自己创作的电子版、打印版文件都没有,法官却在第19页上说:“涉案书稿征文第八章与被告金新政编写的《导论》书稿第八章“生命信息进化论”的相似度超过65%”,“这表明,被告金新政直接参与了涉案书稿的编写创作工作存在较大的可能性”。

到本案二审末了,金新政的律师才向湖北高院提交金新政“创作”第八章的“证据”,即他的“初稿”和“定稿”。本案一审武汉中院法官根本就没有见到“被告金新政编写的《导论》书稿第八章‘生命信息进化论’”,那么他是如何能够比较出“65%”的“相似度”的呢?这种“荒唐”与“枉法”在整个一审《判决书》中,比比皆是!

 

为了简化本资料的读者阅读对象的“复杂性”,李宗荣这里增加四个关于自己“主张”的“直接证据”。

 

(1)论文集《建立和发展具有信息时代特征的进化理论》的“封面”、“前言”、“目录”,以及研究生赵莉丽的“课程论文”原件;(见本材料第4页)

 

(2)《卫生软科学》的“封面”、“扉页”、“目次”、“出版日期:2005年12月15日”,以及增加“金新政”署名,删去赵莉丽感谢“导师李道苹教授”等文字。(见本材料第13页)

 

(3)金新政盗用“李宗荣”的姓名,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其中“项目组主要成员”李宗荣,不仅没有“签名”,而且李宗荣的“出生年月”是“19480618”,实际上李宗荣出生于“1947年”;还有,李宗荣的“业务专长”中只有“信息学、哲学”,而没有“理论信息学”,李宗荣的题为《理论信息学:概念、原理与方法》的博士论文成果,成为了金新政的。(见本材料第18页)

 

(4)金新政盗用李宗荣的姓名,与“华中大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出版《理论信息学(教程)》;出版社签字时间为“2009.9.25”。它先于另外一份金新政与该出版社签订的关于《理论信息学》的出版合同(2013.12.3)。(见本材料第20页)

 

上述四份材料,(3)和(4)补充“证明”:金新政侵犯李宗荣的“姓名权”;(1)和(2)补充“证明”:金新政侵犯李宗荣的“著作权”。


李宗荣;2021年12月2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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