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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意见和建议

发扬小岗精神,湖大居民奋起反抗,追杀穷困和不义


发扬小岗精神,湖大居民奋起反抗,追杀穷困和不义

 华光研究院《今日要闻》特约评论员

 

    今天,2024年5月31日,是“武汉市武昌区湖大社区危旧房合作改造联合社”制作,由湖北大学党政官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发出的《湖大危旧房合作改造意向调查表》上交的最后期限;据说这个期限要延长了,因为迄今为止,湖大官员仍然没有得到必须的80% 湖大居民的支持。本文作者特别就此予以解说和评论。

    一、解释本文的题目、落款与行文中的术语

为了题目、落款和行文的简洁、明了,本文作者采用缩略的表达方式。

本文题目中的“小岗精神”,指小岗村18位农民率先实行“联产责任制”的创造精神。在本文中,“湖大”特指“湖北大学”;“湖大居民”指湖北大学三区四区的居民;“湖大官员”指湖北大学从事“拆旧建新”项目的在职或者离退休的官员,以及普通职工);“湖大精神”指湖大居民的创造精神;“湖大老干处”指湖北大学离退休工作处。“华光研究院”指“武汉市华光信息科学研究院”。

二、什么是“小岗精神”?

所谓“小岗精神”就是敢于创造,敢于担当,敢于奋斗”的精神。细而言之,它特指1980年代初期,在国家实行集体经济制度的背景下,小岗村的农民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私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12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冒着生命危险,在一份生死契约上摁下鲜红的手印,由此掀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推动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台,助力中国改革向纵深推进;以此为标志,中国农村的改革开放进入到了新的阶段。小岗村因此被视为中国农村改革的主要发源地。

小岗精神体现了中国农民对于改变现状、追求幸福生活的积极意识和勇于尝试的精神风貌,也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该精神鼓舞和影响了亿万中国公民,同时也成为中国改革开放、实现中华复兴的一个象征和榜样。

三、湖大居民遭遇到何等的“贫困”与“不义”?

2024228日,在湖大老干处召开的会议上发出一个材料,《湖大社区危旧房合作化改造政策问答() (草稿)》(以下简称《草稿》)。《草稿》称:“危旧房合作化改造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居民(户主)自愿将房屋拆旧建新”;这,完全是“忽悠”上级和百姓。首先,居民刚刚看到《草稿》,从来就没有“自愿”过。其次,“拆旧建新”,不仅不可能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而且强制居民陷入巨大的经济困难和痛苦之中。因为,出资困难的居民,必须按照政策,申请按揭贷款;等等。

学校帮助经济困难的居民贷款、买“新房”,居民们的“旧房”被拆除了。到居民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的时候,银行收回该“新房”,委托法院拍卖。这时,“新房”不属于居民了,但是居民却不能返回到自己原来好好住着的“旧房”;只能居无定所,依靠“临时帐篷”,居住到通常不被警察驱赶的“马路”上了。

按照常识和常理,显然,湖大官员,假借一个所谓“联合社”的名义,对于湖大居民实行了一种“政府拆迁”之外的“协议拆迁”。 它既是“拆”,又是“迁”,100%的、标准的“拆迁”。按照现行的国家关于“拆迁”的政策:“拆一补一”,“先补后拆”。如果落实国家政策,居民有必要去住马路吗?

从本质上说,湖大的拆迁,发生在“开发商”,即“武汉城建集团”和湖大居民之间。这是一个双边的“经济行为”;它由两个“经济主体”平等地协商签订“拆迁协议”。如果这样,开发商必须拿出钱来,首先建设“还建房”,然后组织居民搬迁,之后在拆迁房的地基上建设新的楼房。

这个时候,湖大官员“插进一脚”。他们坚称:(1)湖大的拆迁,既不是“政府拆迁”,也不是“协议拆迁”;(2)湖大的“拆 + 迁”,不叫“拆迁”,叫做居民的“搬迁”和“腾退”;(3)湖大的拆迁不是“经济行为”而是“行政行为”;(4)根据“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湖大居民“必须搬迁”。

如果以每户的“旧房”价值100万平均计算,400户居民的旧房还建,需要4个亿。在湖大的“拆 + 迁”中,不准湖大居民与开发商直接协商,而是由湖大官员与开发商协商,给居民在购房中提供若干“优惠”和“补贴”。这样,湖大官员狠狠地“坑”了居民一把,倒过来,不明真相的居民,却对湖大官员“感恩戴德”;湖大官员让他们“自愿”地填表,甘心“废掉”自己的“旧房”,购买开发商提供的“新房”。这样,开发商和湖大官员,实现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湖大居民中不少人却至今不明其理。湖大官员的这种“政务欺诈”和“违法操作”十分成功。

面对湖大官员刻意制造的“贫困”和“不义”,许多湖大居民组织起来,集体抗议。湖大居民自发组织“校内居民搬迁诉求”群;来自390多户的代表,共同发声,要求在湖大校内举行集会、游行和示威,获得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的批准。湖大官员在知道问题的严重性之后,把“必须搬”改变为“可以不搬”。

但是,在2024年5月21日湖大官员发出“拆旧建新”的第二个文件,即《湖大危旧房合作化改造政策问答(二)(入户宣传材料)》第七条中说:“老住户不购新房是什么政策?对于确有困难、选择不参与危旧房合作改造的校内老住户,学校将依据其目前的居住条件,为其调整住房至校内其他公有住房。给予约5万元/套的安置补助。”这样,湖大官员花5万元,强行把湖大居民可能价值100万左右的“旧房”收购了,居民们仍然“必须搬”:或者搬入自己重新花钱购买、装修的“新房”,或者被“调整”到自己不愿意去住的、比现有住房差很多的“旧房”!

四、湖大居民如何反抗与追杀贫困和不义?

在“小岗精神”的鼓舞下,湖大居民奋起反抗,坚决追杀湖大官员强加的贫困和不义。首先,觉悟了的湖大居民,组织起来,抱团维权。2024年2月,律师杨丽元牵头组织“校内居民搬迁诉求”群,一呼百应;尽管湖大官员努力拆散这个群,但是现在这个群的规模却越来越大,已经有390多户的代表响应号召。

然后,组织起来的湖大居民,共同揭露与批评湖大官员的政务欺诈和违法操作。年届78岁的退休老师李宗荣在该微信群里发出《致湖北大学“校内居民搬迁诉求”群友的公开信----揭露湖北大学故意不办房产证然后制定强制拆迁政策》等文章。

2019年4月1日,湖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出:《关于申请购买校内公有住房的通知》,重申从“报名申请”到“办理不动产权证”的7个阶段。居民们已经办理了前面6个阶段的手续,学校发给了《湖北大学校内住房入住交房签单》,居民们搬家、住进三区四区。但是,当居民们去学校房管科填表、办理房产证时,工作人员说,暂时不办,等候通知。

居民们一等就是5个年头。到2024年2月28日,看到湖大官员的《草稿》说:在房屋拆旧建新之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这时,居民们才恍然大悟;原来,学校自2019年以来就为居民们“下套”,“放长线钓大鱼”:要求400户居民,将原有的“旧房”无偿地交给学校,再拿出4亿多的人民币,交给银行和开发商,购买“新房”。他们故意不给居民办理房产证,把“房产证”拿在手上,引诱居民上钩,“自愿”当“大鱼”,落入他们精心设计“拆旧建新”项目的大坑。

更有甚者,居民们调查发现,在1993年湖北省房改办就给湖大居民发放了《房产证》,但是,被湖大官员扣押了31年!因为没有房产证,居民们不得不第二次、第三次交出“集资款”,多次购买自己的住房。下面的图形和表格揭示出:湖大官员扣发了党和政府给予湖大居民的福利,以及省房改办发给湖大居民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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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27111246,一个昵称为“丁丁丁”在群里说:“今天抱着试试看心情去省里查到我的房证。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三十年了居然不知道我有房产证。一次又一次买房,现在成了无房户,还要掏钱买房。是可忍孰不可忍!首先感谢有关部门的热情接待,为我们解答了国家房改房的政策。我哽咽地向他们倾诉了我三十年后才知道自己有房产证的心情。被骗的感觉无法言语,怒火中烧难以想象。崩溃杀人之心油然而生。大家评评理,如果当年把房证给我了,我还会去全额集资吗?”

在房地产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家家户户,几乎每一个人,都在关心住房的今天,亲爱的读者,如果你买了房子,5年来一直不办曾经承诺的房产证,你当如何感受?或者,你意外地发现,居然在31年之前就应当发给你房产证,后来却一次又一次地迫使你不断地再交“集资款”,你有可能愤怒吗?现在,湖大居民坚决要求:湖大官员改变“政务欺诈”和“违法操作”的习惯做法,切实地为湖大居民办几件实事、好事。

    五、湖大党政官员违法的“发明”与湖大居民群众依法的“创造”

如今,在全国范围的房地产领域中,都是“自愿贷款、自愿买房、自愿搬迁”;但是在湖北大学,却是“必须贷款、必须买房、必须搬迁”。这是湖大官员的第一个“发明”,但它却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湖北大学三区、四区的居民(户主)经过批准,在校内的“居住用地”的土地上购买、装修了自己的住房。这是居民们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无权“侵犯”居民们的“私有财产权”。国家没有对居民们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不存在国家给他们补偿的问题。湖大官员,如果执行宪法和法律,就只能“收益、处分”学校“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湖大官员无权“占有、使用”居民的住房。湖大官员的行为已经违法了宪法和法律。如果湖大官员想要改变“居住用地”为“教学用地”,那么就必须取得居民的认同和签字,并且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否则就是违法操作。

湖大官员的第二个“发明”是:抹去中国境内大量存在的、“政府拆迁”之外的“协议拆迁”(比如,开发商与农村小镇(或者城中村)官员合作,与居民之间达成的“协议拆迁”;等等。)而且,湖大官员还进一步,根本否定“拆迁”这个术语。他们把湖大的“拆迁”改称为“搬迁”和“腾退”。于是,他们也就抹去了“协议拆迁政策”(即拆一补一、先补后拆)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按照他们不合逻辑和常理的表达,在整个湖大“拆旧建新”中,不存在“拆迁”,也不必要执行“拆迁政策”。于是,开发商利益得到了最大的保护,湖大官员的利益最大化了;同时他们把对于湖大居民的伤害,也最大化了----居无定所,去住马路。学术界有人质疑:为什么在中国的语境之下,人们不能够肯定“逻辑学”及其作用?在湖大拆旧建新中可以看出:对于湖大官员,虽然不合“逻辑”,但是符合“利益”;只要有利可图就行了。他们故意不讲逻辑,为了满足他们的利益。对于他们而言,讲逻辑就是在给他们找“麻烦”!

相反地,湖大居民却比湖大党政官员“棋高一着”。他们的行为是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完全正确。他们捍卫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是正确的;他们揭露和批评湖大官员,也是正确的。《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利益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现在“校内居民搬迁诉求”群的群友强烈要求湖大官员:(1)发给湖大居民应得的《房产证》;(2)退还因为扣发房产证而多收的湖大居民的“集资购房款”;(3)追查决定扣发各次房产证的官员的责任,无论他们是否已经退休。在网络自媒体时代,湖大居民开创了一种“依法维权”和“居民不从”的行为模式,给那些遭受权力和资本伤害的共和国公民提供了有效的样板和参考。

六、“湖大精神”给予我们的惊醒和启示

我们认为,湖大官员对于湖大居民的政务欺诈和违法操作,与农村书记和村长霸凌善良老实的村民,性质完全相同。他们都披着“共产党员”的政治外衣,干着伤害共产党的威望、腰斩人民政府公信力的勾当。其间的区别仅仅在于:村官们没有官阶级别,而湖大的书记和校长却是堂堂正正的“厅级”官员。在习近平领导的共产党如此强大的政治管理体制之中,湖大官员居然目空一切,如此胆大妄为;试想,他们干坏事的能力与后果,比村官们高出了多少倍?所以,为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绝对不可以轻视湖大官员的极端破坏作用。

20232023-09-25 12:19:16,在网站(https://www.163.com/dy/article/ IFFTCFU00553BH0Z.html)上,有一篇来自“怪木东”(广东)的文章称“10天3起村干部被灭门惨案”,叙述农村的暴力与悲哀。事件一:山西定襄的血案,凶手长期认为村长对他存在偏见,他手持刀具将村长残忍杀害,然后逃离现场。事件二:山东济南的家族悲剧,凶手是一名英语老师,他的孩子与村干部家庭的孩子之间发生了一场纠纷,在双方协商未果后,凶手残忍地夺去了村干部一家的生命,最终畏罪自尽。事件三:辽宁东巷的血腥冲突,凶手是当地的一名杀猪匠,在一场激烈的冲突中,凶手持杀猪刀,七人当场丧命。

诚如有的律师所言,在并不少见的村民杀村官的事件中,的确有些村民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但是,这不是能够提倡的;不能像在抗日战场上那样,杀一个够本,多杀几个就赚了。在严格的意义上,农村村民反抗干部和湖大居民反抗官员,本质上都是在反击、追杀权力和资本强加的“贫困”与“不义”,但是采用了不同的手段和方式。湖大官员应当理解和感激湖大居民创造了反抗权贵与资本的一种“合法”与“文明”的手段。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非正义,更不是社会主义。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强加给老百姓的贫困和不义,都必须强烈抵制、坚决反抗。我们希望,发扬“小岗精神”的“湖大精神”,能够在中国大地上被广泛地介绍和传播,为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做出贡献,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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